战国(前3世纪),为百越池。秦始皇二十六年 (前221年),秦兵第一次南征百越下岭南,置南海郡,阳春地属之。秦始皇三十三年( 前214年),秦兵第二次南征百越,在岭南置南海、桂林、象三郡,阳春地属桂林郡。 清代沿明制,阳春县仍属肇庆府 。民国元年至13年(1972-1924年)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民国14 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署治茂名)管辖。民国25年10月改隶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署治高要)。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署治茂名) 。民国38年2月改隶广东省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署治台山)。中华人民 共和国于1949年10月1日建立,阳春县于10月22解放,隶属广东省粤中地区专员公署( 署治江门)。1950年7月,把原来明代由阳春县划出并入东安县的西部山区,从云浮县 划出归属阳春县辖地,阳春县境才固定现在的规模。1952年5月4日阳春县改属广东省粤西行政区(因署治湛江,1956年2月20日后改称为湛江专区、湛江地区)。1958年11月 至1961年3月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称两阳县,为两阳县辖地。1961年3月25日复设阳春县至今,1983年9月1日改属江门市管辖直至1987年底。1994年5月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撤县设市,属阳江市直管至今。目前全市辖18个镇,309个村委会。市政府驻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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