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天爵(1293——1352)字伯修,新乐南苏村人。元朝文学家。由国子学生公试,名列第一。官授从仕郎、大都路蓟州判官。后服丧回家,期满,调功德使司照磨。泰定元年(1324),改翰林国史院典籍官,升应奉翰林文字。至顺元年(1330),参加修撰《武宗实录》。二年(1331),升修撰,擢江南行台监察御史。第二年,去湖北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湖北地僻民远,为少数民族杂居之地。天爵冒着瘴毒,走遍全省。囚犯向他申冤求雪,天爵说:“上司每年两次复查,你们为什么不说?”囚犯们都说:“以前复查决狱情况的都是支应差事!现在听说御史您来了,按原判就要受刑,我们不得不说了。”天爵很为叹息,对每个案件加意细心探究。虽值盛暑,夜间点灯治文书无倦。江[沅陵]文甲无子,养育其甥雷乙,后文甲生二子,遂弃逐雷乙。雷乙趁这俩小孩卖茶时,从船中取出斧头,杀死二子,沉斧水中。但血染红了他的衣裳,证据仍存。案发后,雷乙承认全部罪行。但部使者却以三年疑案释放。天爵说:“这事两年半了,若不杀人,为什么衣服上有皿斑?又怎么知道斧在水中?他的住所离现场很近,怎么能是疑案呢?于是重新按法究处。常德百姓卢甲、莫乙、汪丙一起被人雇用,甲误堕水死。甲弟是僧人,想强奸甲妻.没有得逞,就讼甲妻与乙私通,谋杀亲夫。乙有口难辩,被迫承认用杖打死卢甲,把头砍下弃在草丛里,尸与杖丢在谭氏家沟中。官吏前往查 寻,找到骷髅,胆未发现尸与杖,而谭诬证曾见一尸体随水漂去,天爵召来谭氏诘问,原来甲未死时,她目已失明,说曾见一尸随水漂去,这分明是妄说。于是天爵告诉官吏说:“这是疑案,况不止三年。”于是全部予以释放。其明于详谳,大抵此类。后官迁监察御史,道改奎章阁授经部。元统元年(1333),又拜监察御史,在官4个月,上奏章疏45次。自人君至于朝廷政令、稽古礼文、闾阎幽隐,对那些至关重要的事,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弹劾5人,荐举109人。第二年,参加修撰《文宗实录》,迁翰林待制,不久任中书右司都事兼经筵参赞官。后至元二年(1336),由刑部郎中改任御史台都事。三年(1337)迁礼部侍郎。五年(1339)出任淮东道肃政廉访使,纲纪大振,一道肃然。升枢密院判官。第二年改吏部尚书,拜陕西行台治书侍御史,复为吏部尚书,升参议中书省事。此时,朝廷更立宰相,政务多所驰张,而天子图治之意甚切。天爵知无不言,言无顾忌,夙夜谋划,须发尽白。至正二年(1342)拜湖广行省参知政事,迁陕西行台侍御史。四年(1344),召为集贤侍讲学士兼国子祭酒。天爵自以起自诸生,进为师长,端己悉心,垂范学者。第二年,出为山东道肃政廉访使。不久,皇帝召募贤才,充任京畿奉使宣抚,究民所疾苦,察吏之奸贪,兴利除弊783件事,纠劾949人,在都城享有包、韩之誉。但因和当时官场贪风相忤背,竞因“不称职”罪罢归。七年(1347),天子察知此事,复拜为湖北道宣慰使,浙东道廉访使,但未去上任。拜江浙行省参知政事。江浙财富,居天下十分之七,事务烦难艰巨。天爵条分缕析,巨细无遗。
九年(1349),召为大都路都总管,因疾归养。不久,起用为两浙都转运史,当时古法弊多,天爵拯治有方,所办课税为钞80万锭.按期收足。十二年(1352),在饶阳、信阳镇压红巾军起义,因病卒于军中。
天爵为学,博而知要。长于记载。曾著《国朝名臣事略》15卷,《文类》70卷。他作文章擅长叙事,平易温厚,成一家言。其诗犹得古法,有诗稿7卷,文稿30卷。晚年,天爵以释经为己任。学者因其所居,称为“滋溪先生”。他还著有《松厅章疏》5卷、《春风亭笔记》2卷,《辽金纪年》、《黄河原委》未及脱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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