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南充市嘉陵区

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引内联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1、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当年起,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五年全返,后五年先征后返60%。

2、凡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营期在10年以内的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比照第一条减半执行。

3、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前五年各种规费除必须向省上缴纳的外,地方部分一律免收,后五年减半收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减半执行。

4、凡来我市投资的企业,可向财税机关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年利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5、凡来我市兴办生产型和经营型企业依法获得土地出让使用权,地价可按市价的55%-65%计收。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在使用年限达到有效使用期三分之一后可依法转让。

6、凡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含地价)从事国家级新产品生产的企业,政府依据经审查的有关项目决算报告,为其无偿提供5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

7、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生产出口产品、高科技产品、技术先进的“三资”企业,如因外汇短缺、金融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并优先安排所需流动资金或技改资金。

8、凡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市、区或市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性审批,有关部门及时履行手续(“三资”企业15个工作日内,国内企业3个工作日内)。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助投资者及时办理。

9、凡来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其水、电、气和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价格与当地企业执行同一收费标准。

10、外来人员来南充设立公司或新办其他企业的,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即:注册资金可一次性到位70%以上,其余部分准许在开业一年内逐步到位,除国家明确限制经营的商品外,一律放开经营,将法定办照时间一个月缩短到7天之内。

11、外地来南充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凭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开业第一年减收50%个体管理费。

12、市外客商投资(除供水、排水的输配管网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可免交项目建设前期的所有配套、附加费。报经市政府批准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命名权、广告权或土地开发权。

13、实行开明的户籍管理政策。严禁巧立名目收取“增容费”、“入城费”和“城市建设基金”,实行五个不收政策,吸引城市人口,加快城市发展步伐。

(1)凡属工作调动的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2)凡在城镇购房,按购房面积大小可解决2-5人(系申购本人及直系亲属)入户,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3)凡属政策性“农转非”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4)非农业户口的婚迁或子女父母(属非农业户口)的随迁,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5)到经济开发区或民营经济示范区投资、经商的业主(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户口迁移,不收“增容费”或“入城费”。

14、实行全市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明白卡”制度。

(1)对所有的经济实体,特别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外负担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制定的收费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执行单位,发给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亮证收费。严禁任何单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搭车”收费。

(2)对外资企业负担发放《明白卡》,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行业分类编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费登记册》,各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亮证以外的费用有权拒交。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外经委、工商局组织实施。

15、各级各部门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其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要及时解决,特事特办,为客户提供方便;要严格依法保护其一切合法权益,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推、拖、卡、派,一经发现,市委、市政府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二、“四引进”的奖励

(一)关于引进项目的奖励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国内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见效后,按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的0.5%-2%一次性奖励;引进国外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见效后,按国外投资者投资总额的1%-4%一次性奖励。

(二)关于引进资金的奖励

1、引进国外资金,根据资金性质,计划(基数)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2%-20%奖励;本系统直属上一级部门计划(基数)外的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1%-10%奖励。

2、引进国外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性质,按到位资金总额的2%-25%奖励。

3、行政、企事业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的国家计划(基数)外的有偿扶持金、专项资金等,使用期一年以上,以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等于的,一次性奖引资额的0.3%-0.6% ;低于的,再奖利息差的50%。

4、对金融部门向上级银行争取增加各类贷款用于市县重点工程建设,使用期一年以内的按0.1%-0.2%、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0.3%-0.5%一次性奖励。

(三)关于引进技术的奖励

1、引进先进技术对现有企业改进工艺、改造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的,按减亏增盈的5%-15%一次性奖励。

2、引进专利新技术兴办项目,项目建成投产有明显效益的(增加产值50万元,增加税利5万元以上),一次性奖人民币2000-10000元。

(四)关于引进人才的奖励

1、凡引进本市急需的企业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对生产经营起关键作用引进后又产生显著效益的,按减亏增盈的10%-20%一次性奖引进者。

2、因特定项目和工作引进来我市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两室一厅以上住房一套。其工资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5级。到企业后如贡献特别大的可实行一人一策,工资、奖金可上不封顶。

3、符合上两条的人员及家属子女优先办理入户手续,免交城镇增容费。其家属子女就业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市人事劳动部门配合作工作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其子女入学不收转学费,相关学校负责优先接收。

三、奖励实施办法

1、“四引进”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支付的引资资金,可进入成本费用。奖励资金作为补偿引进工作的前期费用和奖励有功人员。

2、在市内的“四引进”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3、奖励申报办法:由引进单位或引进个人申报,主管部门认可,受益单位核实。属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审批。属市本级的报市“四引进”办公室审批。

4、“四引进”工作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计委、财政、经贸、外经、监察、审计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下设“四引进”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负责日常事务,具体承办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查和敦促兑现工作。

5、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决。

6、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何淑萍(2015-04-1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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