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和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全县人民大力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全县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七)保障城乡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儿童及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
(九)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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