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至13年(1912~1924年),阳春县属肇罗阳镇守使管辖。
民国14年,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
民国25年10月,改隶广东省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
民国27年1月,改属广东省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
民国38年2月,改隶广东省第十行政区专员公署。
新中国时期
1949年10月22日,阳春县解放,隶属粤中地区专员公署。
1950年7月,明代由阳春县划出并入东安县的西部山区,从云浮县划归阳春县。1952年5月,阳春县改属粤西行政区(因署治湛江,1956年改称为湛江专区、湛江地区)。
1958年11月至1961年3月,阳春县与阳江县合并为两阳县。
1961年3月,复设阳春县。1983年9月,改属江门市管辖。
1988年1月,归阳江市管辖。
1994年5月5日,阳春撤县设市(县级),由阳江市代管。
2012年7月,从2012年7月1日起,阳春市将被纳入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第二批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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