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廉租住房租赁管理,规范廉租住房租赁工作秩序。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22号)、《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发〔2008〕33号)和《余庆县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余府办发〔2008〕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对象
(一)城镇低保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公共市政建设房屋拆迁需安置过渡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
申请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以户主为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书》。申请人根据家庭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余庆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表》
2、社区(村居)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婚姻状况材料;
5、子女扶(抚)养、赡养关系及住房情况证明;
6、有自有产权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7、租住私人或单位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
8、借住他人房屋的提交经社区(村居)签章认可的《房屋借住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
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村管所)代为受理。
(三)审核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由乡镇村管所负责初审,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初审公示10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之原因。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村管所统一报县房管局复审。
(四)登记公示
县房管局复审后,向社会公布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的相关情况。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县房管局负责核查,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之原因,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管局准予登记。
(五)签发准租通知
由县房管局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按申请先后顺序,向申请人签发《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准予通知书》。
(六)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人凭县房管局签发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准予通知书》与廉租住房所有权(建设)单位签订《余庆县政府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房管局备案。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入住。
三、廉租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一)廉租住房管理由产权(建设)单位统一管理,负责与廉租住房租住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和提供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实行备案制。
(二)廉租住房租金按县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按月或季、或年收取,具体计收方式在租赁合同中应予以明确。租金收取由产权(建设)单位负责。
(三)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时将收取的租金缴入财政或单位帐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养护。
(四)已准予实物配租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及时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遵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廉租住房的租赁期为2年。租赁期限届满或因某种原因合同终止,不能再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自行腾退房屋交给出租单位。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县房管局提出续租复核申请,由县房管局根据民政部门年度审核提供的低保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予以批准,持县房管局签发的《廉租住房续租准予通知书》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县房管局备案。
(六) 已享受实物配租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
3、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欠缴租金连续超过6个月的;
7、拒交房屋租金的;
8、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的;
9、其他违背租赁合同约定条款的;
(七)县房管局对骗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其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按建设部120号令第18条之规定处罚。
(八)县房管局作出取消实物配租家庭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腾退住房的,经县管局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续租期内承租人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交纳租金。
(十) 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室内及其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装修费等,出租单位不予补偿;承租人腾退房屋时不得拆御和损毁房屋室内地面、墙面、顶棚和门窗的装饰装修,应无偿交给房屋产权(建设)单位。
(十一)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适时调整,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其他
(一)本暂行细则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细则从行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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