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义台与孝子张常洧

家乡区县: 江苏省润州区

句容南面某广场陈列了一首七言诗:句曲城南有遗迹,张氏当年旌义德。丛筠泣露秋草荒,穹碑冒雨苔痕蚀。时闻灏气散天翔,顷见冰轮碾空碧。徘徊不觉夜已阑,绕树啼鸟声正急。  诗的作者张憓,字志仁,句容人,明朝成化十六年乡试举人。这首诗的题目是《义台秋月》。这是容城(句容)八景之一。义台在句容县治的南面,是为纪念唐代受到朝廷表彰的孝子张常洧(字巨川)而建。

  张常洧,是唐德宗时人,居父之丧,庐于墓侧六年,芝草生其旁,因获旌表。事见贞元五年(789)《旌张孝子牒》及李哲(润州句容县令)《吴郡孝子张常洧庐墓记》。

  《牒》文曰:准式令旌表门闾。孝子润州句容邑人张常洧,居父丧庐墓所,生芝草一十二茎……右礼部奏:得史馆牒称“得浙西观察使牒,得句容县申,得耆宿樊泌等状,前件人云建中四年七月丁父忧,其年十月,便被发徒跣,庐于墓侧,哀毁过礼,号恸将绝。去八月中,有前件芝草生。今礼制已终,犹居庐次。终身之感,起自因心。泌所告有前件至孝,感致灵物,可以敦劝风俗,不敢缄嘿者 。伏以润州孝子张常洧,渐于圣化,著纯孝之诚。通于神明,致嘉瑞之应。所宜旌表,以示宠光。庶令州里,风俗益劝。谨具本道观察使及史馆申牒事由如前。敕旨:宜付所司。

  李哲《庐墓记》中也有“句容张常洧,哀亲之不返,将已以为殉。乡闾惧法,孝子违心。长号天高,侍宿坟侧。岁移六次,人无二行。柴骨杖起,蓬头毡垂。非礼教之所知,非名实之相与,诚至孝之所致而至于斯也”之句。

  对于旌表“孝子”,唐代《开元格》规定“州县亲加按验,知状迹殊,充使复问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也。”即“旌表”须经中央、州、县三级审核。张常洧的事迹最初是张氏住所耆宿樊泌报告句容县令李哲,县令报告润州刺史,润州刺史报告浙西观察使,观察使报告史馆,史馆上报礼部,礼部报告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做出旌表决定,最后在贞元五年获德宗批准。

  然而,张常洧并没有享受到物质待遇,旌表也只是一纸文件。

  与李哲文同卷 《全唐文》收录承瓌(句容县主簿)《张孝子旌表碑赞》说孝子“昔原涉庐于墓三载,人至于今称之。况吴郡张生,父母继殁,匍匐坟土,寤处苫块,弃绝人事,凡三十一年。号泣终身,故至性感物,精诚动天,灵芝继生,嘉祥麕至。”未点名号,但亦“吴郡人”。《碑赞》亦载,虽然张孝子受到旌表,还是“世传儒素,家唯四壁,大唐之玺书,文人之丽藻,虽传诸子孙,而未置于金石”。“太和六年(832),侄孙张珽继亦庐于墓。”此后,经金陵(即润州)谭御史推荐,珽的一位精于经学的兄弟张琢在外任职,“乃出琴书车马以鬻焉,取其资缮葺廊庑,芟夷榛荆。咸取敕旨,勒于贞石”,捐款将祖辈的表碣树立起来。

  北宋欧阳修《集古录跋尾》(卷五)“唐孝子张常洧旌表碣 贞观五年”,将碑碣年号“贞元”误识“贞观”。欧阳跋:“右唐《孝子张常洧旌表碣》,文字摩灭,仅可见其仿佛。盖孝悌之为名,人之所甚慕,而旌表非为一世劝也。故特录之者,惜其将遂不见于后世也。其文辞笔画,亦自可佳,然不专取乎此也。”他在修撰的《新唐书》中就收录了“句容张常洧”。

  到了南宋,情况有了变化,《景定建康志》说“建中四年父殁,庐墓三年,墓侧产瑞芝十二茎,太守樊泌表奏旌表。太和六年,侄孙亦以孝闻”,此为从铭赞中辑录的事迹,但冒出一个润州刺史樊泌,显然不对。此后的元《至大金陵新志》、明《弘治句容县志》、清《乾隆句容县志》都记载了“樊泌”,但身份从耆老变成了润州刺史。

  南宋句容进士苗昌言有《唐孝子张常洧义台》:“义台屹立尚千秋,褒诏曾宣李邺侯。古碣不教苍藓蚀,高原惟见夕阳流。耕夫锄自将芝护,野客衣还伴鹤游。一样荒坟偏起敬,孝思耿耿至今留。”

  这里的“褒诏曾宣李邺侯”是说张孝子的旌表文字是著名文学家、宰相李泌亲自拟定的。李泌,历仕唐玄宗、肃宗、代宗、德宗四朝。唐德宗贞元三年(787),李泌回朝任宰相(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封邺县侯,世人称李邺侯。

  经过宋元代的修葺,孝子义台明代成为句容引以为豪的人文景观。“孝子台端秋月皎,义姑桥畔夕阳低”。明代《弘治县志》保留的诗如樊安的“崚嶒台石倚高坡,分得贞元雨露多。陈迹不教人世改,穹碑不为藓苔磨”;王韶的“恩沐贞元雨露赊,名同秋月被光华,贤侯方寸浑相似,遍照容城百万家”等,均借此赞颂当时的知县。句容籍右副都御史、户部尚书王暐还写了《葺张孝子常洧之碣记》,他的好友中有张文进(号东泉),为张孝子后裔,是诸生(秀才),尤长于诗,著有《东泉遗稿》。

  张常洧栽植的千株柏树之处,昔名“千柏廊”。据《乾隆句容县志》载“祠正门嵌石刻书曰:张孝子义台,字径六寸双钩勒石,嘉靖壬戌孟冬月。”晚清时义台古迹依存,至近代完全拆除。之后,义台所在街区被定名义台街。民国时期为南门大街,1981年更名南大街。

  张孝子的后裔称义台张氏,除句容后白(后白墅)芦江村外,江都邵伯、溧水都奉句容义台为发源地。

石孟楠(2015-04-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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