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投资,推动夏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兴办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商贸物流、商务办公、星级酒店、城市建设(包括城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项目,自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3年内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凡入驻商务中心区或县城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征收权在县级的各项配套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及建设规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等)予以免收。审图、测绘等技术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20%收取,办理各项证件只收工本费。
三、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50万美元以上,县财政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企业0.02元人民币。
四、在县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宗工业用电,经省发改委审核批复后,执行省直供电价。
五、入驻县产业集聚区需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毛地)200万元。
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纺织服装配套企业,可组团进入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组团投资须达到1亿元以上,土地证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割办理。
七、在县产业集聚区内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每亩(毛地)8万元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八、在县商务中心区或县城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包括城市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符合国家最低限价规定的前提下,以评估价作为挂牌出让起始价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部分的40%奖励给投资方,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九、在县商务中心区或县城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商贸物流、商务办公、五星级酒店,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金融保险、社会公益性事业、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土地使用和财税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十、在县城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新建四星级及四星级以上标准的酒店,建筑面积达到3万、4万、5万平方米以上的,分别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的60%、70%和80%奖励给投资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在商务中心区或县城规划区内经县政府批准新建城市基础设施、非营利性邮政设施、非营利性教育体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益性城市建设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十三、实行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重点保护制度。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委员会为其发放“车辆特别通行证”,对持有“车辆特别通行证”的车辆,除侦破案件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许检查、扣留。不经县优化发展环境委员会批准,各级各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一律不准检查。
十四、强力推行“123456”软环境治理机制。“1”是每个重点项目建立一个由县级领导任指挥长的项目建设指挥部,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优质服务;“2”是做到项目征地企业不与群众接触、手续报批不与部门接触;“3”是严厉打击项目建设中的强装强卸、强揽工程、垄断工料等不法行为;“4”是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乱罚款;“5”是坚决刹住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6”是落实首招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站服务制、过错追究制、客商评议制、按期兑付制六项服务承诺。
十五、以上条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凡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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