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居民医保政策

家乡区县: 淮安市淮安区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满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近期,江苏省淮安市出台文件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作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医保政策,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并决定从2012年度起执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个人账户。该市居民医保实施以来,一直实行每年划入50元用于门诊刷卡,调整后改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按4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可以享受300元。
2、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200元、350元、500元,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50元,但最低不低于150元。
3、提高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居民医保基金统筹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为180000元。且凡连续参保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每满1年其医疗费用额度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230000元。断保后重新参保的城镇居民,按新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4、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支付比例分别为: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按75%、70%、65%支付;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按80%支付;60000元以上至本人年度内可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的部分,按90%支付。
5、统一门诊特定项目政策。居民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范围参照职工医保的规定执行,年度内起付标准为400元,按居民医保住院分段比例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要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使用抗排斥药、系统性红斑狼疮每年定额40000元,“心脏支架术后一年”定额为8000元。
另外,还对女性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支付、新生儿参保、居民医保关系的转移等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居民不会因新生儿、户籍迁移等客观原因而断保,极大的方便了参保群众。

王大仙(2015-04-2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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