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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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4-07-22 来源:内蒙古人才网 点击数:4230 打印本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着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贯彻落实国家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高校毕业生万人创业行动”,通过加大创业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力度,强化创业服务和培训,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每年扶持1万名大学生创业,到2017年,实现带动就业10万人以上的目标。

进一步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财政、金融等政策。各地要对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在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以及经人办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平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创业团队或项目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向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牧区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倾斜,所需资金从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列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其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金融支持创业的力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基金,鼓励和引导金融部门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50万元;对成功创业并扩大经营规模,再次吸纳带动就业人数占员工总数30%以上的,可给予首次贷款额一倍以上的小额贷款扶持。符合规定的贷款项目,由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各级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工会、工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上述小额贷款。

健全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体系。各地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推进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举办多种形式的大学生创业大赛,组织创新创业论坛、创业经验交流、创业项目展示和推介等专题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大学生成立创新创业俱乐部、创业联盟等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创业指导和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地区还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实时动态的创业服务。

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激励机制。各地区要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评选出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吸纳就业多的创业项目,并给予资金、贷款等支持。自治区每年将评选出30个至50个大学生创业品牌项目,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着力推动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扩大中小企业人才储备招募规模。今年,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招募人数将增加到1.1万名。各地区要加强储备人才培养和管理,提高储备人才的留用率,建立储备与就业相贯通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模式。中小企业留用储备期满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指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可享受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年底。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中小企业专场招聘和就业洽谈活动,特别要探索建立招生、培养与就业相结合的新型人才培养和就业模式,积极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了解掌握中小企业用人需求和岗位信息,推进职业院校新生入学与企业招工相结合活动,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中小企业招工的有效对接。对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着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进一步发挥社区服务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依托家庭服务企业或物业公司,建立以家庭服务网络信息呼叫中心为统领、社区家庭服务站为支撑的网络化、网格化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招募高校毕业生在家庭服务、社区养老、学前教育等领域就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岗位、社保和职业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共同承担。

多渠道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各地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岗位,并在土地使用、基本建设、城市公共设施配套、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用人单位优惠政策。旗县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工作人员,要重点向服务基层期满高校毕业生倾斜。

周丽媛(2015-04-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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