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外商(指县外所有客商。以下简称外商)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农业和经营服务业项目。优先和优惠鼓励发展第一和第三产业。
第三条:项目用地。
1、外商投资征用土地的,实行统一征用。工业项目用地依据投资规模大小,按工业用地挂牌拍卖价格的基准予以一次性优惠。每亩约2.4--4万元。外商协议资金投资到位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外商投资租赁土地从事种养业和休闲服务业的,租赁县城城区水田每亩每年不超过1000元,农村水田每亩每年不超过600元,荒山旱地价格从优。经营性企业和房地产开发性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购置。
3、凡外商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性企业,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优惠配置土地。优惠部分在该企业新增税收县级分享部分中解决。
第四条:税收征缴。
凡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新上项目的县级税收增量部分,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奖励。企业所得税从企业实现所得税之日算起,2年内奖励全部县级所得部分,第3年奖励60%;增值税、营业税从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新增县级留存部分三年内对引进的项目企业和引资单位按比例奖励,即:第一年按70%、30%分别奖励;第二年按各50%分别奖励;第三年按30%、70%分别奖励。
第五条:规费收取。
投资新办生产、加工性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收县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投资新办教育、卫生、体育、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开发、房地产等第三产业项目的,2年内免收县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从第3年起,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县定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六条:外商投资新办企业,优先保证用水、用电和通讯畅通。大型工业项目可根据用电需要,可以建设专区、专线。所有新办企业用电价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统一销售价格执行。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充分享有劳动、人事自主权。保护外商人身、财产安全
第八条:为外商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外商投资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办证、年审、年检等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前置性”、“一站式”办理,无特殊情况必须在5日同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
2、工业园区内项目和园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同县内重点企业生产性扩张,依法办理的相关手续,一律由服务专班和县行政服务中心限时承办。
第九条:提高外商社会政治地位。
凡在通城境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上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外商,县政府授予“通城县荣誉公民”称号。外商充分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在入党、晋级、评先表模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上,与县内企业家同等对待。
第十条:放活管理、经营、技术人才。
外商在县外招聘的管理、经营、技术人才,纳入县内专业人才统一管理,实行选拔任用、入党提干、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在具体招商工作中,如县外客商另有特别要求的,特别是与主导产业配套的规模项目,尽可能给予更多优惠。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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