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特征

家乡区县: 湖北省武穴市

1、经济法的特征1.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2.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3.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2、经济法的原则1、适当干预原则,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1.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市场主体及经济活动的干预必须仰赖于法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2.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应当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2、合理竞争原则: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1.有序竞争。是有范围的竞争,是有调控的竞争,是有节制的竞争。2.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

3、协调发展原则:经济法的协调发展是指经济法应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协调各方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3、经济法主体就是指在经济关系中享有经济法权利和承担经济法义务的当事人。

经济法的主体表现为以经济权利、社会自治权力、公权力为标准的三大法主体群,即市场主体、社会中间层和国家。经济法主体的市场主体部分主要归纳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种。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经济法主体依照经济法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资本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或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投资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组织形态。

6、公司的资本: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由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公司资本表示公司股东以现金或财产的形式,在公司组建时或之后,认缴并支付或保证支付的公司章程确定的数额,公司以此进行经营。

公司资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又称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资本确定原则中资本的“确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资本总额在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公司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限额。(2)公司章程所列明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前已经确定地认足。2、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一经法律程序确定下来,即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增加或减少,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7、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共同出资创立,公司的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和发行股票。发起人出资完成后,证明其出资的权利证书称为出资证明书,而非股票,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发行股份,其经营状况及财务会计信息也无须向社会公开。

2.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股东之间一般存在较为紧密的人身信任关系,这是公司内部信用的基础。因此,股东如果向公司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通常须经其他全部股东或大多数股东同意。而在公司的外部,由于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基础是公司财产。

3.设立程序较为简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发起设立方式,各国对其设立的立法原则也基本上采用准则主义,即除经营特殊行业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均给予注册登记。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没有复杂的审查审批程序。

4.股东人数较少: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的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上限。依照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高限额为5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受到该公司人合因素的影响。

5.组织机构设置灵活:各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干预较少,允许公司有一定的灵活性。

6.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东会通常决定公司经营中的一切重大决策,甚至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股东或其代理人也往往均是公司的董事,或兼任公司的经理,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注册地址,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公司注册登记事项之一。

8、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开放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是公开发行并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转让,因此股东的人数不存在上限的规定,且具有不特定性和流动性特征。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公开,法律一般要求公司公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经营信息,以便公司股东查阅和监督。

2.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在于财产。在公司内部,股东彼此之间的联合是以各自出资的财产为基础,一般不存在人身信任因素。在公司外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是公司对外信用的唯一基础。

3.设立程序较为复杂: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规范较为严格,干预程度也较高。

4.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资本全部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成为公司资本的计算单位,以及确定股东权利及义务大小的计算单位。每股所代表的金额相等,其所包括的权利和义务也一律相等。

5.公司组织机构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议事方式及议事规则,均受到公司法的严格规范。

6.股权分散且易受大股东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广大中小股东通常仅关心其股份收益的大小或市场价格的高低,相反大股东通常更关心公司经营,并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以实现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9、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有效竞争原则:反垄断法促进实现有效竞争。所谓有效竞争,指的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市场结构。

2.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并存:本身违法原则是指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就视为违法,就应加以限制或禁止。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与共谋等垄断状态或行为本身不一定构成违法,而只有当该状态或行为确实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禁止或限制。合理原则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补充。

3.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的并存:结构规制原则是指市场结构应保持在有效竞争的范围内,垄断状态若超出了理想的结构标准,即为违法,就要予以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制原则以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限制竞争为规制对象。行为规制原则不着眼于企业或集团的规模集中程度,它关心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有滥用其支配力的行为,行为规制原则一般也与合理原则相结合运用。

10、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标志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标志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的行为。形式: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其它标志的行为3. 仿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4. 在商品中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11、垄断组织形式:卡特尔:原意为协定或同盟。辛迪加:原意为组合,比卡特尔发展程度高、较稳定的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托拉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垄断资本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作组成的垄断联合。康采恩:原意是多种企业集团。以大型垄断企业或银行为中心,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若干企业联合组成的经济垄断组织。

1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或购买他人的产品采取的向交易相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商品交易中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行为。

1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特点。

maodou(2015-04-2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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