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2年4月10日,茂名市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里面制定了对民营经济发展的种种优惠政策,包括13条税收优惠、3条用地报建优惠、2条供水供电优惠和各种规费优惠。主要的措施有:
税收优惠:
对私营企业新办的独立核算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用地报建优惠:
对于生产型的私营企业使用市属工业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土地入股的方式:工业用地的价格,按“……四、五级工业用地:熟地按每平方米75元、生地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作为政府控制土地出让价格,但征地成本价超过每平方米75元或每平方米45元的,按征地成本价计算”的规定予以优惠;允许以租赁或土地入股方式解决企业用地,地价由租赁双方或入股者之间商定,但最高价格不得超过每年每平方米2元,每5年可调高5%,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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