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江苏省溧阳市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广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增加出口创汇,促进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全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实行行政管理公开制和服务承诺。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外提供服务。
     (二)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专用票据和收费登记卡制度。擅自向企业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取基金或资金,各外商投资企业除拒绝交纳外,有权向市外经委、财政、监察和物价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协调、监督和服务,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为企业营造一个按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良好外部环境。
     (四)外商投资属国务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经企业申请,市政府批准,在减半期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50%退还给企业。
     (五)外商与办经营期10年以上,国家鼓励的生产性,开发性独资企业或外方占60%以上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五免五减半"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从获得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五减半"。超过国家规定的优惠部分,由财税部门先征后返。
    (六)凡属世界大公司、世界知名品牌或对我市经济有较大促进作用,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或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或占60%以上股份的合资项目,企业在投资后的前3年,产品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再由财政部门返还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凡生产性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以上年缴纳所得税为基数,其新增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八)从事公路等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  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到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允许将已建成的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使用权和经营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九)中方投资者以自有存量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申请,房产契税先征后返。
   (十)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采用出让方式,存量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年租制。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荒山荒地开发,免缴农业税和林农业特产税。
   (十一)凡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方占股60%以上的合资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颁发地方规费免缴证。其他外资企业减半征收。
   (十二)利用中方闲置资产举办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或控股的合资企业,土地出让价格采取最低保护价,并免征土地开垦费;其供电、自来水、电信等增容费不再重新征收。
   (十三)外商举办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企业申请,国土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适用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后批准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上级政府颁布更优惠的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玹檬(2015-05-02)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