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7月19日三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7月20日颁布实施。
贷款对象及条件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有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两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合法有效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四)有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五)夫妻双方办理提取满六个月以上。同时夫妻双方不能重复贷款,一方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前,另一方不能再次申请贷款。(六)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男、女均60周岁)。(七)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担保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住房公积金质押、公职人员(含本市财政供给人员以及中省驻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资保证、有价证券质押、住房置业担保等方式。
每个借款人只能选择一种担保方式,不采用组合担保贷款。
住房公积金质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全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均可提供质押担保。
公职人员工资保证是指本市财政供给单位和中省驻平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市财政供给的工作人员和中省驻平单位工作人员以其工资收入为保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
有价证券质押指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国债、银行存单等市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借款金额为有价证券金额的90%。
住房置业担保指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担保。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有两家以上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参与,形成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及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不得超过30万元;公职人员工资保证贷款不得超过15万元。
质押比率:贷款期在一年以内时,质押比率为1:1;质押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的,质押金额为现在账户余额与质押人在质押期内缴存额之和;质押期超过三年的,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质押比率为1:3;单位统发工资人员及自收自支单位为1:2;地方企业单位和其它非公单位为1:1。
担保额度:其中提供一名担保人员贷款额度不高于5万元,提供2名担保人员贷款额度不高于10万元,提供3名担保人员贷款额度不高于15万元。担保人必须现场签订《担保合同书》。
贷款最长期限为15年。其中,住房公积金质押、有价证券质押及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不得超过15年;公职人员工资保证贷款不得超过10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每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70%。
(二)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三)每月还款额度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75%。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现利率为:1-5年(含5年)年利率为4.0%(月利率为3.333‰)。5年以上,年利率4.5%(月利率为3.750‰)。二套房贷利率在此利率基础上浮10%。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档次新利率执行。
贷款所需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夫妇非同户籍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二)购买商品住房的,须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缴款凭证、备案的购房合同(两年内)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资料。(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两年内)购房协议(或买卖契约)和完税发票(房产证、完税发票两者其中任何一项必须在两年内)。(四)担保资料。以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提供公积金质押核保书;公职人员以工资保证的,提供2-3名财政供给人员和中省驻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证明及承诺书;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提供有价证券;以房产抵押的,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五)市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不予贷款的条件
(一)月还款额连续发生三期或累计六次逾期;
(二)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四)市中心征信查询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事处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及抵押物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六)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七)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和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八)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九)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确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十)违犯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提取范围和额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70%;
(3)偿还末笔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额度不大于其末笔贷款本息之和);
(4)离(退)休,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缴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馈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6)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
提取所需资料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1、缴存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由职工所在单位加注意见、持住房首付缴款凭证、备案的正式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提取。
2、缴存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提供产权交易部门《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缴纳契税凭证。
3、缴存人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有关证件及缴纳相关费用凭证。
4、缴存人离(退)休,提供单位介绍信,组织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书或批文。
5、缴存人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调离的证明(调令)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合法出境定居证明。
6、缴存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经人社部门鉴证的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文件(或低保证书)。
7、缴存人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并出具合法继承人或受馈赠人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
提取程序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持相关提取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凭全套提取证明材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管理部(办事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各管理部(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调查核实,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经审核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及有关手续到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委托他人代办的必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代办委托书。
不予提取的几种情况
1、缴存人因辞职、解聘、开除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而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均须在单位账户中作个人封存,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件或证明资料,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的担保人在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缴存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时间必须满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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