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家乡区县: 贵州省余庆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县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企业,是指凡在余庆投资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原矿开采和以BT模式打捆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自投产应纳税年度起,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分行业对企业进行扶持。
  1、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从投产应纳税年度起,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扶持企业三年。
  2、新增投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100%比例奖励扶持企业两年,第三年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50%比例扶持企业。
  3、在我县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建市政公用设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交通、教育、医疗、电力、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事业项目,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项目,从投产应纳税年度起,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分四年进行扶持,前三年按100%、第四年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
  4、投资50万元以上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能源建设、旅游资源开发,从投产应纳税年度起,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按100%的比例扶持企业三年。
  5、私营、合伙及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自投产应纳税之日起,按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前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100%的比例进行扶持,四至六年按以下比例进行安排:
  (1)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30%安排;
  (2)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40%安排;
  (3)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50%安排。
  第五条 营业税:在我县固定资产投50万元以上兴办服务型企业(房屋中介、典当业、广告业、桑拿按摩、娱乐业、氧吧除外),开业经营后由县政府按企业当年所交税款进入县级财政部分50%的比例对企业扶持三年。

第三章 规费政策
  第六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省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四章 土地及矿产资源政策
  第七条 在我县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落户的企业,土地按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0—120元实行招拍挂取得,企业的亩投入不少于50万元。
  第八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除支付征地费用及缴纳国家税费外,土地出让收入县级提取基金后的纯收益部分按照分期奖励的形式扶持企业。
  第九条 鼓励投资者按照《矿产资源法》规定,到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允许投资企业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申报探矿权。投资者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根据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采矿权。
  第十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国家规定下可以依法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第五章 奖扶政策
  第十一条 在工业园区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县级龙头企业,获得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十三条 对新引资开发旅游产业,获得3A级景区、4A级景区、5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引资修建宾馆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新引资在我县创办旅行社的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全省十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全市五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引资建设市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50万元;省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30万元;市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20万元;县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10万元。
  第十五条以上奖励计最高奖项。

第六章 服务与承诺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在取得县内常住户口或暂住证、经营执照后,其配偶和子女在就业、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我县居民同等待遇,收费与县内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到余庆境内有固定住所、经营收入的,可以到县公安局办理境内常驻户口。
  第十八条 在工业园区内落户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事故、刑事犯罪、假冒伪劣等应急事件,有关部门可随时到企业处置外,需到企业进行检查的,须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后,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县领导一对一挂帮联系制度。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手续代办服务和企业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侵权投诉中心建立投资者投诉协调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在24小时内办理,确实不能立即办结的,须向投诉者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兴办符合国家政策鼓励类产业重点项目,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办理。凡招商引资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优于本政策,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必须是在县投资促进局备案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和扶持资金来源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余庆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余党发﹝2007﹞29号文件同时废止。与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有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schun(2015-05-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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