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各单位治庸问责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关于实行治庸问责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庸问责工作考核指标的设置依据主要是:中央、省、市、区有关改进作风的重大决策部署,市对我区的年度目标考评要求,全区治庸问责年度安排,以及《关于实行治庸问责工作责任制的实施细则》关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治庸问责工作中承担的责任等。
第三条 治庸问责工作考核坚持突出实绩与提高效能相结合,推动工作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加强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审核与自我评价、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既科学合理、行之有效,又树立正确导向、促进工作。
第四条 治庸问责考核工作在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庸问责办)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
第五条 治庸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部署、组织领导本单位治庸问责工作的情况;
(二)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兑现公开承诺、落实整改重点问题的情况;
(三)深入治理庸懒散奢,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治庸问责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
(五)其它事项。
第六条 治庸问责工作考核指标主要由考核项目及其分值、考核标准、扣分因素等要素组成。量化指标应有明确的数量、幅度、比重等要求,非量化指标要明确达到的效果或程度。
第七条 治庸问责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确定下达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收集汇总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区治庸问责年度安排和重点工作;
(二)区治庸问责办拟制治庸问责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三)征求区领导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审定;
(五)正式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治庸问责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对照治庸问责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责任分解,逐项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和完成时限,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完善、措施有力、奖惩分明的工作落实机制,推动各项指标的落实。
第十条 治庸问责工作采取过程考核的方式进行,各单位每季度对照《治庸问责工作考核指标》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上报。区治庸问责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分季度对各单位季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评分。三次自查成绩和一次抽查成绩各占50分,两者相加即为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一条 区治庸问责办每年结合开展民评民议活动,对各单位落实治庸问责工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单位年度考核成绩×80% 民评民议得分×20%。考核合格值为80分。
第十三条 治庸问责考核工作结束后,区治庸问责办形成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建议,报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审定,最终结果纳入全区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对单位的治庸问责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各类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落实治庸问责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区治庸问责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对完成工作不力、考核综合排名靠后且分值低于合格值的,挂“黄牌”警告,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调动或提拔任用;考核综合排名连续两年靠后且分值低于合格值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治庸问责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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