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与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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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国际惯例?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大别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别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

在国际贸易上影响较大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3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采用,然而,对于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对该规则的修改,最后修订为21条,并定名为《1932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华沙一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华沙一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19年,美国国内的9个商业团体,以美国贸易中习惯使用的Fob价格条件为基础,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S Export Quotation and Abbreviations),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应援引本规则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改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该修订本在同年为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采用。该修订本对下述6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

(1)Ex Point Origin(EX)—— 产地交货;

(2)Free on Board(FOB)——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ree Along Side(FAS)——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ost & Freight(C&F)——成本加运费;

(5)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Ex Dock(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在这6个贸易术语中,除产地交货(EX )和目的港码头交货(Ex Dock)分别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工厂交货(EXW)和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大体相近外,其他种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相应的贸易术语的解释有很大的差异。在对FOB的解释中又将细分为6种情况,只有第5种情况FOB Vessel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的解释基本一致,所以,在同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其他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上述修订本多年来被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拉美国家所采用,不过由于其内容与一般解释相去甚远,在国际上很少采用。近年来,美国的贸易组织、商会和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也曾表示不再继续使用该修订本,而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而有逐步趋向统一之势,但我们对他们的解释和规定仍须有充分的了解,不能忽视它在美洲地区长期以来习惯使用的影响。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缩写为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于1939年制定的,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改和补充。1953年修订的《通则》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经过1967年、1976年和980年的几次修订和补充,使《通则》对贸易术语的解释达14种。。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在国际贸易运输中的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国际商会于1990年对《通则》又进行了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删除了2种贸易术语,又增加了1种贸易术语,这样贸易术语改为13种。同时,对部分贸易术语使用的国际电码也做了一些改动。

二.什么叫贸易术语,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的异同点

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常用的三种贸易术语

1.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3.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不同点

FOB: 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离岸价格),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ist-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的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应以合同货币投保。

还有的区别就是FOB=Free On Board顾名思义,扔到船上就不管了...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就是还要负担运费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FOB出口有利,CIF进口有利,fob报价包含成本 运费 CIF包含成本 运费 保险car包含成本 运费 fob和cif只能是海运 cfr可以是任何运输方式 fob和cif的风险转移点:越过船舷后由买方承担一切风险cfr风险转移。

相同点: (1)都是象征性交货,相应的买卖合同为装运合同;(2)均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互相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PT和CFR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乔丽珍(2015-05-0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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