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政策

家乡区县: 浙江义乌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公众,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和信息化水平,规范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的建设、应用和管理,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登记及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发行的用于市民办理相关个人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市民卡的类型包括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卡和不含社会保障功能的副卡,副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四条 本地户籍人口及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常住人口应申领主卡。非本市户籍且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领副卡。
第五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市民卡项目建设规划和应用进程分期实施、逐步实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市民卡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民卡项目建设的规划、协调、宣传以及相关政策、办法的制定,以及对市民卡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
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以及市民卡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发行管理,承担市民卡的发行管理、功能拓展等职能。负责指导和监管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公司和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工作。
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市民卡服务公司”)在市民卡管理中心指导、监管下,负责市民卡的申请受理、核准以及日常业务工作,承担市民卡应用平台建设,服务功能的应用开发、推广使用工作。
市民卡项目合作银行按照市民卡管理中心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七条 各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部门应根据《义乌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总体建设方案》的要求及发展需要,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按规定向市民卡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信息,并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各镇(街道)应当配合市民卡管理中心做好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推广应用等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
第三章 市民卡功能
第八条 市民卡主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二)凭证功能:持卡人持卡可通过联机或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社会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
(四)应用功能:持卡人在政府公共管理、城市公用事业服务、商业服务等应用实现一卡通用。
(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消费。
市民卡记名副卡具备上述除社会保障外的所有功能。不记名副卡仅作消费支付使用。
第四章 市民卡管理
第九条 市民卡按照统一标准制作。市民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主卡和记名副卡的卡面样式。

简单爱(2015-05-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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