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二进三。
凡是由原址转型发展为商业、现代服务业的工业项目用地以及商业面积规划指标调整后面积增加的商住地块,一旦经过批准,其土地用途不得再次调整为住宅,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产分割发证和分割转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分割发证和分割转让。同时对土地价格的评估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评估标准为:容积率1.0(含)以下的按1.0评估,容积率大于1.0的按实际容积率评估。
凡是要求工业用地转为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的地块,在提交市政府审议之前,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退二进三”地块必须符合规划,并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二是对涉及到“退二进三”地块的回收和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地块回收标准市区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亩,其它区域不得超过40万元/亩,地上建筑物拆建按现行市场价评估补偿(回收补偿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三是“退二进三”地块,包括房地产、商贸服务业,均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一律进行公开招拍挂,原则是拆平后“退二进三”,净地出让。
二、乡镇土地收入分成。
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管理,规范、高效、公平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年度用地计划由市政府在年初统一制定下达给镇乡(街道),并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宗地管理,年度用地计划内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项目地块的出让成本后,按原规定比例实施分成。对年度经营性用地计划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项目地块的出让成本后按段分成。省级中心镇出让地价在2亿元(含)以内的全额返还,2亿元以上部分中心镇80%,市财政20%。其他中心镇2亿元(含)以内的全额返还,2亿元以上部分中心镇70%,市财政30%。其他镇乡(街道)出让地价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镇乡(街道)80%,市财政20%;出让地价在5000万元—1亿元(含)之间部分,镇乡(街道)50%,市财政50%;出让地价在1亿元以上部分,镇乡(街道)25%,市财政75%。上述分成区域不包括城区90平方公里内和城西经济开发区。
三、企业用地开工时间。
要求企业在取得土地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完成项目的实施(即项目厂房按要求竣工、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12个月内完成;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15个月内完成;1亿元(含)—2亿元之间的18个月内完成;2亿元(含)—5亿元之间的2年内完成;5亿元以上的项目,可适当放宽签约时间,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要求企业在签约后7天时间内,向国土资源局缴纳用地落户预约保证金,保证金为总投资额度的1%,待按规定竞得土地时,转为开竣工履约保证金。企业未经同意,不按出让公告规定参加该宗用地公开出让竞买活动的,其缴纳的保证金90%予以退还;10%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市国土资源局可以另行组织公开出让活动。如该宗用地为其它竞买人竞得,在公开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退还落户预约保证金(不计息)。公开出让时的竞买保证金按相关规定缴纳。
外资项目约定的实到外资应在以下规定时间内到帐:合同外资在500万美元以内的,要求外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帐;合同外资在500(含)至1000万美元的,要求外资在6个月内到帐;合同外资在1000(含)至1500万美元的,要求外资在9个月内到帐,依次类推。同时须提供市外经贸局出具的验资证明。企业逾期不能提供验资证明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外资到位保证金,并由企业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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