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物业服务企业如果“不务业”甚至想恶意炒掉业主,由于没有明确的约束措施,经常会让业主、物业主管部门陷入无奈和尴尬的境地。12月10日,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赤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会像“达摩克利斯剑”一样对不负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束:想接手物业项目,先交保证金;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金会被列支。
根据《赤峰市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住宅项目、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经过整治改造实施物业管理的,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5日内;通过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署前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按照接管物业项目一年应交物业服务费的50%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交纳。保证金使用后,余额不足交纳标准50%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标准补足。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后,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时,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请,物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使用保证金代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
另据了解,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若无违约行为或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的,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可向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而物业服务终止、合同双方有异议且物业服务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暂不退还保证金: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合同约定期内,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尽管理、养护和维修义务,致其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档案等资料;物业服务人员未按规定撤出物业管理区域,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疑,这些相关规定对约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义务甚至是防止恶意炒掉业主等现象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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