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左传》(鲁)庄公六至十四年的有关记载,经分析考辨,楚灭申当在公元前687年至公元前682年间(楚文王三~八年),灭息当在公元前684年冬至公元前682年间(楚文王六~八年)。很显然,楚灭申、息而置县,是在公元前682年或此后一个比较短暂的时段内。但申、息建县孰先孰后,抑或同年并立,目前已无法考定。故此,我们把它们统列为华夏大地首次“建县”的地方;所不同的是,申县自战国中期以后便更改县名不复存在,而息县从建县至今,近3000年来一直未易其“息”。
息县不但是华夏大地上最早称“县”的地方,且经历近3000年而至今犹存,堪称“天下第一县”。
置“县”意在集权 楚在申、息建县后,灭国为县,成了它的既定战略。
也就是说,国家在新占领的广大地区,不再实行旧时的分封制,而以直属于楚王的县邑地方政府取而代之。至春秋之末,楚国设县,已二十有余;国土面积,也由最初的“土不过同”(方百里为同),发展到方数千里。
研判有关史料,由申、息等楚国之县所显示的“县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其一,县的行政首长(楚称“县尹”或“县公”)由楚王直接任免。
综观《左传》等有关史籍,春秋时期受任申县县尹(县公)的先后有彭仲爽、彭宇、斗班、斗克、叔侯、屈巫(即巫臣)、公子申等,受任息县县尹的先后有彭仲爽、屈御寇、公子朱、公子成等。县尹由楚王任免,基本不世袭,胜任则留,否则免。这种任免制,使县尹在相当程度上不得不听命于中央,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办事。这与分封制下的世卿世禄制,迥然不同。它极大地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实现王权的集中统一。
其二,县邑代表国家向县民征收军赋(包括税赋和甲兵),用以组建直隶于楚王的地方兵团(即所谓“县师”)。
有一则史实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一点。据《左传·成公七年》,公元前594年楚围宋之役结束,班师回国之际,“(左尹)子重请取于申、吕(按:该时申、吕皆已灭国为县)以为赏田。(庄)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按:此指建为县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汉水)。’王乃止。”
“是以为赋”,即以申、吕两县为国家军赋所出之地。巫臣据此认为,国家之所以在申、吕两地建县,主要就是着眼于征收军赋的考虑。有了军赋收入,才可征发县内居民组建起地方兵团,以抵御北敌来侵。否则,晋、郑等国的军队就可以直达楚国的心脏地区了。庄王深谙巫臣之言,最终拒绝了子重化公为私的非分要求。
其三,地方兵团(“县师”)可由楚王直接调遣,参加楚国对外争霸战争。
楚在建县之前,其军队分王卒与“私卒”两大部分,各由王室领地上的王族子弟和卿大夫封邑上的族人组成。建县以后,由于县内土地和人民归属楚王所有,由国家直接控制,所以由各县税赋所武装起来的县邑军队(“县师”),就逐渐构成了楚国军力的主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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