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潢川县

第一章 税收财政政策  

第一条 客商在潢川投资,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当时汇率折,下同)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和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除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经营之日起,3年期限内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三条 客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生产之日起,前3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补偿给企业,后2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补偿企业。  

第四条 客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前5年县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前3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分成部分全额补偿企业。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客商来潢川新办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客商投资建设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只负担划拨用地的成本费用。  

第七条 客商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大于200万元/亩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优惠地价。  

(1)一般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征地拆迁补偿费、报批费用及应计提的专项资金等,下同)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1%,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奖补完为止。  

(2)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全部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2%,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补完为止。  

(3)国家高新科技企业、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本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工业用地征地成本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征地成本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给该企业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厂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由县财政奖补企业征地成本价的3%,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实行累进计算,直到所交征地款奖补完为止。  

第八条 客商投资商贸物流行业,除享受《关于促进河南省现代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相关规定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满足建设用地评估价即可,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超出评估价的部分由县财政从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一次性全部奖补给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九条 投资房地产开发,或具有房地产开发成份的商贸综合开发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挂牌竞拍价格。  

第十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使用的土地未经县政府批准一律不准转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投资商违背投资协议,将按照投资协议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如客商投资取得项目用地后,未经县政府批准,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或有违背土地法的行为,县政府有权收回。  

第三章 收费政策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兴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100强企业,免缴建设期内和8年经营期内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期内的收费按30%收取,经营期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2年按50%收取。5年后按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性工业企业,建设期内的收费按20%收取,经营期前3年免缴本县收取和支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2年按50%收取。5年后按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由行政审批中心制定出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统一收取,然后划拨到各部门。  

第四章 服务等其它政策  

第十五条 凡来潢川投资的客商均可由县招商局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性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对本县产业具有带动作用的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电子行业的高税利、高附加值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指定服务单位,明确一位县级领导负责,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县主要领导负责,成立项目指挥部,提供全程“无偿代理”服务。办理各种手续实行联席办公会议“一站式”限时办结。  

第十六条 在潢川工业集聚区投资建设工业性企业,用电新增配变容量在315KVA以上的用户,经省发改委批准,其工业用电价格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省直供电价优惠。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条件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形式再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县监察局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外商投诉中心,对外商投诉事件,全部受理,由县监察局效能监察室办理,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引荐、服务外商投资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引荐外地客商来潢川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县委、县政府给予的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度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进行统一核准。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4‰奖励引资人;(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至5亿元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5‰奖励引资人;(3)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且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额的6‰奖励引资人;(4)单个项目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以上奖金属个人引荐的项目奖励给引荐个人,属单位引荐的70%奖励给主要引荐人。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可采用委托招商的方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的奖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项目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前10年所形成的税收,计入引资乡镇、办事处税收任务目标。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拨付,每个项目仅奖励一个单位或个人,当出现多个引荐单位或个人时,由投资人确定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申报由招商局受理,经审核验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所称客商是指本县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回乡创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政策规定为准。之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缤纷小刘(2015-05-08)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