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南部县经济的发展,南部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优惠
(一)凡在我县新办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型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属国家鼓励发展类的企业,还可在第4~5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凡在我县新办生产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3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4~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三)凡在我县并购生产型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可在不低于原企业前三年平均交税基数的基础上,超交税收部分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并购停产5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120%的严重亏损生产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可按新办企业享受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由县财政给予3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
(四)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我县优惠政策期满三年后,增上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时引进县外资金的,新增税收超过前两年交税平均增幅部分可享受新办生产型企业待遇。
(五)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除执行前述第一、二条规定外,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从取得收入年份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新办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须在80%以上)的农业企业,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
(七)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中介服务类型企业,如发生有所得税,按前述第一条执行;如发生有增值税,按前述第二条执行。
(八)新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免征企业当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九)对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在3年内实行核定征收,第4~5年按一定比例递增。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购入设备的投资,报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五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凡享受根据纳税情况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政策的企业,不得同时享受税收奖励和返还优惠政策。
(十二)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基数内(上年出口实绩)由财 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新出口企业以当年实绩的60%作基数,40%视作超基数部分。
(十三)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经营期未满10年,投资、经营者抽走投资或迁厂出县的,县政府将收回所免、所奖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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