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大学生自主创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乡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将有机会接受一至两个学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即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这一内容予以确定。
11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对《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进行解读。《条例》提出,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应当开设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推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和信息共享。
关于鼓励自主创业,《条例》提出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边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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