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前身为射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于1951年11月17日。1954年12月8日,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易名为“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文革”中,我院被迫停止办公,检察职能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1978年6月30日,我院得以恢复重建,同年11月1日正式办公。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射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射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党委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射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对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和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制定检察工作岗位责任制、细则和规定。
(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它检察工作人员。
(十一)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二)负责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老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和管理本院的计划财务、技术装备等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内设11个机构,除反贪局、反渎局外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院志编撰工作;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财政部门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及基础建设经费进行管理;负责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装备、武器弹药、服装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检察院机关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的财务管理、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交通工具管理、环境秩序管理;负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及行政管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查工作;参与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承担本院交办案件的勘验、鉴定、文证审查鉴定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化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负责办公自动化,有线无线通讯管理。研究制定检察技术、信息化工作制度。
(二)政治处
负责全院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检察官管理工作;承办院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协同县主管部门负责检察机关的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衔的报批工作;负责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人事档案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工作细则、规定;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的研究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院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检察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实施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职务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文明关的创建工作;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宣传工作细则、规定。
(三)警务科(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参与执行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传唤、搜查、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保护犯罪案件的现场以及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履行维护检察机关及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侦查监督科
负责本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依法由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承办公安机关提请的复议案件;负责青少年维权岗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度。
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标准提出意见;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提出审核意见;承担检委会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归档工作;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催办;负责对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的总结和条例编纂工作;负责承办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诉科
负责对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提请抗诉工作;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制度。
(六)反贪污贿赂局
副科级建制,内设股级科3个(综合科、侦查一科、侦查二科)。
负责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家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食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研究、制订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
(七)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制度。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制度。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研究分析全县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
(八)监所检察科
负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话动、减刑(期)、假释(提前出所)、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看守所等执行场所执法活动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羁押的监督工作;承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侦查工作,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制度。
负责对收押、释放人员是否合法的监督;对羁押人犯羁押期限的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监督;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看守所的安全设施、提审押解、使用械具、会见、通信、财物管理、生产劳动、伙食标准、卫生防病、干警遵纪守法等活动进行监督。
(九)民事行政检察科
负责对同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制度。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
负责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况;研究、制定控告、举报、申诉、刑事赔偿工作制度。
(十一)职务犯罪预防科
负责研究分析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制宣传;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制度。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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