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的招商引资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来偃投资企业,即来偃师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偃师产业导向,并在偃师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市外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二)新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企业所得税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期满后,连续二年由本市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奖励。
(三)凡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增资扩股的,可视为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该设备投资的 40%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五)市外境内来偃投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经营期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实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六)来偃投资从事农业、旅游、商贸服务的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且经营期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企业实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七)来偃投资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省、洛阳市产业扶持目录条件和工业结构调整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条件的,市财政给予一年的贴息扶持。
三、用地优惠政策
(八)对进驻市工业区的所有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水、电、气、路、通信、场地等“五通一平”。企业用地价格,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优惠。
(九)外商、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规定的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并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十)来偃投资公益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四、收费优惠政策
(十一)进驻市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用电可享受大宗工业用电价格优惠。用水、用气按直供价格执行。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级范围内收费,减收30%;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减收50%。凡超过政府核定合理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建成投产的,应追缴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所减收的规费。
五、其他优惠政策
(十三)对来偃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限时办结。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和代理服务。
(十四)对工商登记要求办理前置性许可审批手续的项目,可先予办理相关筹备手续,并由市相关部门积极协助投资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十五)对市外境内来偃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外商投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实行市领导分包项目制度,成立专门项目领导小组,及时协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六)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和经济“110”热线随时受理企业的各种举报投诉,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弟就学按偃师市居民对待。外来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中层以上外籍管理人员子女在偃就学,就读时可自由选择政府所办的所有中小学校,并除正常学费外,免交其他费用。
(十八)对外来投资企业,金融部门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十九)凡来偃投资经商办企业、取得合法工商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业主和直系亲属,可在该企业所在城镇入户;凡企业需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户口登记机关无条件地先入户,后办理有关户口手续。
(二十)对守法经营、为偃师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来偃投资企业外方经营者,授予偃师市荣誉市民称号。
(二十一)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