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政策;“免二减三”期满后,可以再申请3年减半。地方所得税征免10年,减免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企满后,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1、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超过1亿元的工业项目具体事宜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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