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坚持保障权利与规范经营发展并重,依法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平等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做到实体处理和程序处理一视同仁,在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3.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加大对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民营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家属实施的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犯罪,切实增强其人身安全感。
4.依法惩处危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民营企业信誉、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确把握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政策界限。对民营企业及其所有者、管理者涉嫌犯罪的案件,凡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以犯罪论处;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避免犯罪主体认定不当影响民营企业的发展;要认真区分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过错与违法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的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案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审慎处理。
6.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件。倡导公平交易,诚实信用,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依法处理好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等活动中的合同纠纷,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促进民营经济有序发展。
7.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对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方式向高端化转型;加强对民营企业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涉文化领域民营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文化建设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遏制恶意抢注、 “傍名牌”、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8.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金融纠纷案件。紧紧围绕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先行先试司法政策作用,加强金融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监管秩序;依法审理涉及融资租赁、股权基金、商业保理、离岸金融等重大疑难金融案件,正确认定新型融资行为效力;依法支持浮动抵押、应收帐款质押等新型担保方式,正确认定担保合同效力,尽量促成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
9.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的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取灵活方式缓解企业工资支付压力,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欠薪企业,加快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破产企业,优先保护职工工资、社保等债权,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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