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支持民营经济和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列为市国税系统的重要职责
(一) 各级国税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把支持民营经济和推动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列入国税各部门重要工作职责,加强引导、协调,完善各项服务措施,依法行政,着力创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同时,各区(县) 局国税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鼓励民营经济创办企业
(二) 联合办证。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企业设立申请,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联合审批。
(三) 缩短办理时限。按照市政府“三天办理四证一章”的要求,确保落实。
(四) 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能。减少市局和区(县) 局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审批手续,压缩审批环节,减少办税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 做好发票发售服务管理。对于新办民营企业,属于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投资规模较大的,可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按季度发票用量领取发票。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前提下,对经营时间较长、纳税信用较好、征管风险较低的民营企业,放宽发票领取限量,将风险防控措施转移至事中和事后环节实施。
三、加大政策宣传,以纳税人为中心优化纳税服务
(六) 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税务网站的作用。继续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通过拨打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税收法律、税收政策、征管规程、国税机构信息,办税指南等。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解答民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问题;通过天津市国税局网站了解信息公开、税务要闻、政策解读等相关内容,使用“办税服务”栏目,专门了解相关信息和办理网上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涉税事宜。
(七) 建立健全纳税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畅通纳税人诉求表达渠道,通过网站、12366服务热线、短信、微信、QQ群、办税服务厅、来信来访等载体与民营企业纳税人沟通和互动,积极回应和解决纳税人诉求、采纳纳税人意见,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切实为纳税人解决实事,严禁推诿迟办或推脱不办,及时化解涉税纠纷。
(八) 开展个性化服务。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和残疾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实行发票预约上门验旧;对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企业、出口50强企业、十佳民营出口企业以及有针对性地选取出口达到一定规模、财务制度健全、出口退税申报管理严格的出口企业,试行有关纸质单证事后审核办法,加快办理退库手续的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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