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急救中心医患纠纷调查

家乡区县: 辽阳市白塔区

辽宁省辽阳市一位叫丁庆吉的70多岁的老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不治身亡。
患者的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应当追究当事医生的刑事责任,而院方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
事件回放
2009年12月21日,丁庆吉因肺心病入住辽阳市急救中心进行治疗。
据丁庆吉家属介绍,老人入院时,并没有发生呼吸衰竭、呼吸欲停或停止症状,完全自主呼吸,也没有其他需要立即抢救的紧急情形,因此不符合气管切开、上呼吸机的手术指征,应采取保守治疗。
丁庆吉家属认为,老人的病情首先应当采取深部吸痰、雾化等保守的治疗措施,可是医院直接就切开了气管,上了呼吸机,这些对病人造成巨大创伤的治疗措施给病人的死亡埋下了祸根。
在举报材料上,记者看到,患者丁庆吉进入重症监护病房后的第三天更换胃管时,护士量都不量,直接下管,严重违规操作。事后家属多方咨询得知:正确更换胃管,应该根据患者身高从耳后缘通过鼻尖到胃底的长度,来确定需下多少厘米(丁庆吉的身高1.84米)。更换胃管后,丁庆吉病情急剧恶化,首先蛋白从十天前的化验数值45急剧下降到23(可见化验报告),每天用三支白蛋白,用上白蛋白化验数值为28,到晚上又降到25,33天用了一百多支白蛋白,反复查CT,蛋白、血压、血氧维持不住,严重离子紊乱,重症营养不良,胸腔内大量胸水渗出,组织间液大量渗出,各项生命指标处于病危状态。
在材料中有一份老人用歪歪扭扭的笔迹在24小时专人专户的重症监护病房写下的给家人的信:“……每当晚间我都恐惧感日增,没有一滴水喝,没有一点儿食品,没人喂,没有一点儿安全感,不管发生什么都平命创,所以晚间我从来没睡过好觉……我要回家,回家不一定死,在医院不一定活,营养大问题……我饿……”
四年时间过去了,这封信成了丁庆吉家属心中永远的痛。
病人是被饿死的?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说“饿”?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老人体内蛋白质急剧下降?
值此生死关头,院方先后邀请省内十余位专家会诊,但均没有提出明确的诊断意见。
据病人家属回忆,当时重症监护病室主任白愚对患者家属说,丁庆吉老人得的是胃癌,恶性肿瘤晚期消耗蛋白。后来找到北京市协和医院胃镜室主任杨爱明大夫,杨大夫在丁庆吉老人CT片子发现食道全节段增厚。于是邀请杨大夫赴辽阳急救中心给丁庆吉老人做胃镜探查。
经检查发现,食道堆积了大量营养液沉淀物,食道从上到下被完全堵死,营养液瑞素在食道内沉淀成白灰样。专家经过五个多小时紧急清理才得以疏通,清理到贲门时发现,胃管尖端距离胃部贲门有四个厘米长没有下到胃里,由此认定患者不是胃癌,而是一起因医护人员的违规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由于患者历时33天的忍饥挨饿,重症营养不良,肺部大量胸水,组织间液渗出,参与扩胸澎肺的肌肉全部萎缩,无法脱离呼吸机,血压和血氧靠升压药维持,大量多巴胺进入体内,诱发了心率失常等等多种并发症,最终患者于2010年11月离世。
病历被篡改?
家属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要求院方提供患者丁庆吉事故现场的影像资料,以及杨爱明大夫亲临辽阳做胃镜检查时的检查报告、会诊记录及影像记载相关资料和清理事故现场的相关影像资料。但是院方拒绝提供。
令家属不解的是,2010年1月,患者丁庆吉报销住院费时,家属从医院复印了一些病历。其中一份住院号为:91090196的病历纸上并没有确定病情诊断,确定诊断处为空白。但是,随后家属却发现在同一张病历上,最后诊断处却出现了“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肺源性心脏病、心律失常”等诊断字样,最后诊断的日期却倒签为2009年12月21日。从复印件上看,前后字迹的颜色明显不同。
患者家属提供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的第二页上,患者姓名竟是陈荣山,却被涂改为丁庆吉,患者年龄76岁却被改为83岁,住院号本为“120912959”,却被划掉改为“91090196”,也就是将别人的住院病历改为丁庆吉的病历;从病例的第24页到44页,页码均有人为涂改的痕迹。患者2009年的住院病历小结,病历上却标注着2010年的住院号。
卫生部医政司司长赵明刚在一次会议上曾明确指出,篡改病历的行为,即可直接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患纠纷对簿公堂
2014年11月28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立案近一年的丁庆吉家属状告辽阳急救中心的官司开庭审理。
开庭后,患者家属提出自己在一年前立案时提交的诉状里有追究医生刑事责任的内容,但是主审法官在宣读诉讼请求时,却没有这项内容。
鉴于此,合议庭进行了休庭合议,最后主审法官表示,此次进行的民事审理并不涉及刑事内容,建议患者家属到公安部门去立案。随后要求患者家属在笔录上签字,遭到拒绝。
其实,既然原告方在诉状里提出了追究刑事责任,在立案时,法院就应该履行“公诉案件应到公安申请立案”的告知义务,可是为什么却拖了近一年才在开庭时告知?患者家属解释说,由于我们并不懂法,而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期为5年,可能是为了拖延过了追诉期。
2014年12月2日,记者从白塔区法院得知,白塔区法院已经下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审理,全额退回讼诉费用,并建议区公安机关立案。
院方观点
在辽阳市委宣传部的协调下,辽阳市急救中心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院方强调,由于患者有家属在本院工作,且与主治医师私人关系不错,院方可以说是举全院之力对患者进行了治疗,其中包括:邀请省内省外的专家进行会诊、重症监护病房打破常规可以随时探护等。我们医院认为,在此次医患纠纷中,我们没有任何责任。
对于病历复印件上的改动,院方解释为“笔误”。记者提出能否查看病历,院方说,病历因为产生医患纠纷已经封存,不能轻易打开。
患者体内蛋白急剧下降时,杨爱明主任参与会诊是否提出会诊意见?院方说:他一言未发。
对于患者家属提到2010年8月5日封存病历当晚,在重症监护病房父亲床前遭到三名护士的围攻,造成身体多处受伤住院达一月之久的说法,院方表示,正好相反,是这名家属打了护士。当时派出所还出警了,患者家属被打后第一时间报警,要求调取重症监护病房的视频录像原始证据,院方说,视频坏了。
专家观点
发生医疗纠纷时,篡改病历是一些医院并不陌生的做法。处在劣势的患者如何举证?赵明刚司长认为,患者有权利索取病历复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举证,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等级、责任具体另行讨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黎宏认为,医疗事故罪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具体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规定的比较笼统,也没有司法解释详细说明。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情形为:(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如果能够确定是由于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胃管没有插到适当位置,而最终导致受害人人最后死亡,和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规定中的第六种情况比较接近,可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

江川(2015-05-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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