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馆藏:清乾隆地契浅析

家乡区县: 甘肃省静宁县

这是一件反映清朝乾隆年间静宁民间土地买卖的契约,毛笔书写,由右至左竖排,内容言简意赅,无标点符号。历经260年之沧桑,契纸因发红、破损,使部分(从契约格式推测)内容残缺,但正文完整,字迹清晰。该契正文如下(加标点): 立卖田地文字人吕英、吕律仝(同)侄吕唐彦、吕唐顺、吕唐仲、吕唐孝、吕唐忠等系乐土里①十甲②民,因荒年无度兼军需无出,情愿将祖遗庙川田地一分(份),卖于从政里十甲生员③靳于义父子永远为业。对中地媒吕唐世等言明:川地贰拾玖尚④、山坡地肆拾贰尚,地内额原粮⑤叁斗七升。每尚川地正价银陆钱贰分,共价银壹拾柒两玖钱捌分;每尚山地正价银肆钱,共价银壹拾陆两捌钱。共山川地柒拾壹尚,贰项共价银叁拾肆两柒钱捌分。除酒食在外,画字银⑥每两叁钱,共该画字银拾两零肆钱叁分肆厘。其地东至官路为界,南至天河为界,西至靳许田地为界,北至喇麻墩山岭为界,东北角至吕唐凝田地为界,四至分明,永无葛藤。其价银并画字银两当日交足,毫无短少。如日后有户内房亲人等争说者,英等叔侄一面承当,恐后无凭,立写永远文约为券。

地契是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该契包含了地契中应有的基本内容:1.买卖双方姓名、居住地分别是:“从政里十甲生员靳于义父子”和“乐土里十甲”“吕英、吕律仝(同)侄吕唐彦等”;2.出卖土地原因:“荒年无度兼军需无出”;3.被卖出的土地的面积、单价和总价分别为:“川地贰拾玖尚、山坡地肆拾贰尚”,“每尚川地正价银陆钱贰分,共价银壹拾柒两玖钱捌分;每尚山地正价银肆钱,共价银壹拾陆两捌钱。共山川地柒拾壹尚,贰项共价银叁拾肆两柒钱捌分”;4.随同土地一并带转的田赋:“地内额原粮叁斗七升”;5.被卖出的土地具体位置及其四至确切具体;6.言明土地转让银及画字银立约“当日交足,毫无短少”,申明日后如有争议由卖方“英等叔侄一面承当”;7.立约时间“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十二月二十一日”;8.最后是所有立约人,地媒,里书和在场的中见房亲、朋友等公证人,代书人姓名及画押。可清楚看出,通过立写该契约,土地所有权由吕英、吕唐彦叔侄等人转移为靳于义父子。

清朝时期因灾荒、军需繁重,土地买卖普遍存在。政府为了防止地权转移中产权纠纷和税赋流失,特定了相关的法律。要求在契约中须注明是否绝卖,民间绝卖契须在一年内到官府投契登记、纳税,办理土地所有权的过割手续,发给由官府统一印制、加盖了官印的契约,才算合法。这类契约称为官契,否则称为私契。私契虽为不合法的契约,但在民间却大量通行。此契属私契,但不排除先立私契后立官契的可能。从契约内容分析,此契亦属于绝卖契。

清代地契一般由卖方根据协议书立,交由买方收执,且买方不需具名画押,这是一种主权拥有的象征。署名画押者除卖方外,还有中见人。如本约中不同角色签押人达二十多人,独缺买方靳于义父子。

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民万不得已才走上出卖祖遗土地这条绝人之路。可以想象当年吕氏家族为生活所迫,临近年关忍痛立约卖地,是何等的痛苦与无奈!

注:①里,为旧时社会行政基层组织。乐土里和从政里均为清时静宁州属地。见清《静宁州志》《里坊·附镇堡》。②甲:旧时户口编制单位。③生员:明清时在国学或州、县学读书的学生,通称秀才。④尚:同埫,土地面积计算单位。⑤额原粮:亦称“田赋”,即计入田地的纳粮数目。⑥画字银:是卖主及其亲房和族人在田地正价之外,向买主索要的银钱。

梦蝶芳菲(2015-05-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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