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借助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在互联网的大潮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像雨后春笋一样出现,例如支付宝、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可以看作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为它与传统的金融行业有很大的不同,由于互联网以及背后的大数据,导致互联网金融有着天然强大的融资能力,正如现今非常火热的一个词“众筹”,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而且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不仅仅是把传统的金融服务电子化,还创造很多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最重要的一点是,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把传统的银行取代,成为结算中心的趋势,然儿国家对这方面的政策管理的制定缺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
一下以支付宝举例子,支付宝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里面到目前为止最为完善与成功的。到目前为止还是传统的银行业作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结算的中心,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个人,最主要的业务还是通过传统的银行业来完成,例如存取款、转账、信用卡....,但是支付宝的出现恰恰对这种局面造成了冲击,支付宝到银行开一个账户,接着大量的顾客在支付宝里开一个账户,顾客把钱从银行里转到支付宝里面,接着用户就可以愉快的通过支付宝进行消费、转账或者其它金融类服务。那么问题就来了,以往在银行体系下的各类交易银行是看的见,而且政府对这一类的监管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系统,可以有效的对一些金融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冻结资产,但是支付宝出来以后银行和国家只能看到钱从银行到了支付宝里,但是看不到钱到了支付宝以后发生的一系列交易情况,银行就会丧失其结算中心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现有的机制也不能对其内在的交易内容进行监管,而且支付宝作为支付中心的资质也无法保证,它又不像传统银行一样要向中央银行存入准备金,因此,用户的钱在一定程度上会有被滥用的风险,一旦支付宝其作为私有企业破产,在没有国家保证的前提下用户的钱也无法的得到保证。
因此,快速而准确的制定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管理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作为时代大潮下的产物是无法避免的,首先要采取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它们的发展,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对于全球来讲都是一个新兴的事务,由于发达国家的信用卡比较发达,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比发达国家慢,还略超过发达国家,因此在这种缺少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制定相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更需要谨慎,但不能过于保守,在制定行政管理政策方面可以适当借鉴国外信用卡管理的一些方面,适当的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对其资质进行强行的要求,以及对政府相关部门开放交易监管权限,并且可以适当像银行一样要求其在中央银行存入存款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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