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在“网上信访”留言询问:我想咨询一下,我之前去德清的皮肤病医院看病,请问这个发票要怎么报销,在哪儿报销,报销的比例是多少?
区人社局回复:根据余政发【2013】146号文件,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当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至区社保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结算: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在报销时提供急诊证明的,可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先由个人自理10%。非急诊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规定结算。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省外计划单列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20%。在当地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第七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就医凭证、本人银行卡、相关登记表、医疗费原始发票、医疗费汇总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和病历等医疗文书(复印件)、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办理报销手续,其中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在异地就诊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应在下一结算年度三月底前,办理上一结算年度医疗费申请报销手续。医疗费用申报请到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人力社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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