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财政奖励政策
第一条 凡在正阳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二条 凡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入驻工业集中区、投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从投产之日起,前2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第3至5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凡投资创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5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由本县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6至12年奖励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四条 凡投资兴办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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