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题目好大……之所以要修订法律,主要是现有法律不足以解决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原因还是问人大吧。还是主要谈谈《食品安全法》的缺陷和改进方向吧。
(注:以下内容有个人理解,也有网上的一些学者的看法观点,本人不主张任何权利。)
一、多部门分段监管。
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种分段式管理已经越来越难适应当下形势,因为其中的“段”越来越难归类、定义,某些行为很难被归到其中某一类中,或者能够同时归入多类。专业术语不多说,反正一句话,“不归我管的坚决不管,别人能管的我就不管”。
二、对“食品安全”的解释过窄。
第九十九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这条也就是说,可以掺假或者添加添加剂,只要对人体“无害”,比如注水猪肉,以及对人体有轻微影响但是不致严重的有害物质。食品安全法不应只保护健康权,而不保护财产权。而且保护健康权时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模式和概念。
三、进出口食品与国内食品监管地位不一。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为何进出口食品由一个机构检验,而国内食品由多个部门共同检验呢?这就是一种歧视。(分段管理的危害见第一点)
四、违法责任不明确。
第九章法律责任中对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方式就是:没收 罚款。以罚代管一直是令人诟病的处理方式,而且,惩罚力度也比较弱。(不赘述,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
五、没有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倍,是多少?在德芙中吃出一条蛆虫,赔十倍,80块。而且还要求“明知”,也就是说生产、销售者可以以“不知”为由进行抗辩,消费者举证何其困难?这种规定无异于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根本没有体现出立法者对市场监督的重视。
暂且先写这么多,一知半解,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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