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逃匿 罪有应得

家乡区县: 江苏省兴化市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蒋某,系某制品厂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26日,吴某、吕某等人投诉蒋某拖欠11名职工2013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工资289885元,当日,人社部门立案并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经查,某制品厂已于2014年8月22日停产关闭,负责人蒋某于停产当日不知去向,无法联系。同年10月10日,人社部门又向某制品厂经营地和负责人家中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蒋某于10月16日之前支付拖欠吕某等11名职工的工资,但蒋某仍拒不支付员工工资。10月20日,人社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14日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抓获归案。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因此,人社部门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无故克扣,不能为经济利益而心存侥幸,突破法律底线。否则,一旦触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Alex黄(2015-05-27)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