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台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充意见》的通知
东台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东台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东台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充意见
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合法权益,促进市区房屋拆迁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现就市区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拆迁补偿
1、拆迁补偿方式:市区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2、拆迁补偿政策:根据《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意见》(东政发〔2004〕81号)、《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的通知》(东政发〔2005〕106号)、《东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屋拆迁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东政发〔2005〕107号)、《关于东台市区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补偿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建发〔2005〕7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东房管[2005]1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违法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
1、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的,由拆迁人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给被拆迁人。不再安排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
2、凡选择货币补偿的,除给予评估价补偿外,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另奖励200元。
3、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的十日内,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费、过渡费以及各项奖金,其余补偿费作为预缴购房款,由拆迁人转汇至售房企业。
4、凡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原则上“拆一购一”。被拆迁户凭所在地块拆迁交房顺序号,按拆迁实施方案到指定地点购房。确因套型所限,回迁房面积大于拆迁房合法面积5平方米以内的,按安置房价格结算;大于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的,提高均价100元/m2;大于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居房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结算。产权调换房源均价以外的层次差价及车库,按实结算。
三、拆迁奖金
为调动被拆迁户按期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积极性,2007年1月1日以后发放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个人含住宅公房)在拆迁人公告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截止时间前签订拆迁协议的,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按协议在截止时间前搬迁交房的,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特别奖励50元。签订协议和搬迁期限分别为10天,未按期签订协议、搬迁让房的,每推迟一天,分别扣减奖金10%,直至减完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计发奖金。
四、特困户安置
1、被拆迁户享受最低补偿后(即:一、二类地段5万元,三、四类地段4万元,五类地段3万元),在市区无其它住房,且无力购房的,经房产主管部门和东台镇共同核实公示后,可安置廉租住房。
2、鳏寡孤独、民政包养户,确无力购房的,由东台镇安排到敬老院安置。
3、被拆迁人在东台市区仅有一处住房,拆迁后获得的货币补偿总金额达不到12万元,且无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为:被拆迁困难户出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并由被拆迁人夫妻双方单位鉴证,无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鉴证;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鉴证补偿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准购通知单,到指定地点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手续。
4、保障措施:为解决拆迁特困群体的安置问题,在北海花园北侧,规划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均价为1700元/m2。
五、本意见由东台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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