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中华民国元年(1912),县署改称县公署,设知事1人,为全县最高行政长官。由知事延聘“师爷”(俗称老夫子)佐理政务,承办文案、卷宗诸事宜。下设司法、总务、财税等科和警察所、劝学所。
16年(1927),县公署更名县政府,知事改称县长。县政府设县长1人,总理全县政务;县佐1人,辅佐县长工作。内设办事机构为第一课,掌文书处理、庶务管理及司法行政;第二课,掌政府机关财务及公产管理;第三课,掌民政、教育、公安、建设等行政。下设专管机关为财政、教育、公安、建设4局。
19年(1930),取消县佐,由县长兼任军法官,处理刑事案件,并设司法处,专司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同年,本县厘定为二等县,县政府只设第一、二两科。第一科,掌管总务;第二科,掌管财税征收。
29年(1940),推行“新县制”。县政府设秘书1人,掌文书卷宗、综核文稿、典守印信、会议记录、庶务统计;民政科,掌地方自治、户籍管理、卫生行政、仓储保管、公役征用、编辑出版、禁烟禁毒、宗教礼俗、文物古迹及选举;财政科,掌田赋税捐、公产管理、金融公债、县库收支等财务行政;教育科,掌公、私立学校师资培训、国民教育、文化等;建设科,掌经济建设;军事科,掌兵役宣传、兵员调查征募、军人家属优抚等;地政科,掌土地行政事项;社会科,掌社会团体、福利救济、劳资争议等;会计室,掌管县财政预决算编造。“新县制”时期,权力集中,县长一人身兼军法承审处长、国民兵团团长、县训所长、田赋管理处长等要职。
32年(1943),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科依次改称第一、二、三、四、五科。次年又恢复原称。
35年(1946),秘书设置改扩为秘书室。
二、基层机构
民国初期,本县基层政权承袭清制,仍为乡、里、村三级。8年(1919),改乡为乡治局,改总查为总乡约,其余同前。15年(1926),改乡治局为区,改总乡约为区长,增设团总1人;乡约改称官人,荚余同前。24年(1935),推行保甲制度,撤销联保主任1人,文书1人,联队附1人,保设保长1人,甲设甲长1人。28年(1939),执行省府重新编组保甲规定,原联、保、甲合并。联增设监察委员1人,户政干事1人,事务员1人,保增设监察委员1人,保队附1人。
29年(1940),推行新县制,改联为乡镇,基层政权分为乡镇、保、甲三级。乡镇设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1人,乡镇队附1人,书记(文书)1人,户政副主任1人(主任由乡镇长兼职),事务员1人;保设保长1人,副保长1人,书记(文书)1人,保队附1人,户政干事1人;甲设甲长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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