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既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产业。面对其中所蕴涵的深不可测的巨大利益的诱惑,可以说没有哪个企业是无动于衷的。各种利益集团及各个利益主体都想参与其中,在这个无比广阔的舞台上施展才华,谋取利益,但决不能天马行空、任意驰骋。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同其它任何法律一样,电子商务法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旦颁布,相关利益主体必须共同遵守。同时,电子商务法又与其它法律有所不同,民法可以为人的行为能力制定一个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变的标准,公司法可以为某种类型公司的设立规定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变的条件,而这些精确的、长期凝固的规范,对电子商务法来说,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业务标准,将随着计算机通讯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升级,制定过于僵化的条款,只能羁绊其发展。
因此,电子商务法应提供必不可少的程序和原则,以利于在各种不同情况下使用现代技术记录和传递信息。但是,在电子商务法的起草过程中不应偏重任何技术手段。例如,电子商务法不应当确定一种相当于任何一种书面文件的计算机技术等同物,相反,电子商务法只需要提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并作为标准。任何数据电文,不管采用什么技术,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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