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故乡

家乡区县: 广东省高州市

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

一、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和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实施茂名市“百区千户城镇就业援助工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帮扶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通过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开发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二、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户籍并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2.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3.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登记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6.因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三、援助内容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享受的补贴政策
1.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且缴纳社会保险,可当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有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位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持吸纳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
5.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实行公益性岗位和非公益性岗位不同标准补贴。其中,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6.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小倩(2015-05-3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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