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
1.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做好岗位匹配,通过定期举办专场招聘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进行供需洽谈,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2.免费参加创业培训。为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可参加由创业培训(实训)机构组织提供的免费创业培训,并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主要提供创业项目、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和跟踪服务等。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人同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按月发放给见习者本人,政府支付的部分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申请拨付。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5.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就业帮扶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在毕业年度5月1日前仍未实现就业的(升学、出国、参军、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以及暂无就业意愿、无正当理由放弃学校提供的就业岗位或应聘机会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6.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人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原则上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微利项目。
7.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场所。对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期为两年,孵化期内办公场地租金免费。
8.创业孵化社保补贴。对经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并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实体),给予一次性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
9.创业资助。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领取工商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标准为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
10.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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