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我县石材产业,全面实施“工业立县、三产拉动、城乡统筹、开放带动”战略,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县政府专门成立“光明石材园区扶持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石材开发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二、积极协助企业办理探矿和采矿手续,开矿企业因开采涉及占用耕地、林地,县政府将积极协助办理报批手续。
三、在注册登记资料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许可证、环评报告等)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在两天之内完成登记注册。
四、石材加工企业入驻实行定税额,即每台锯每年2000元人民币定额税。
五、环保费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最低限额征收。
六、对加工企业在水、电、方面的计价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或固阳县现行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七、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矿山企业与地方的各类矛盾及民事纠纷,努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如国家今后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涉及本办法内容,按国家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九、本办法由固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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