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对网络销售的食品,如何加强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 ”时代的新课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可审查其许可证,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照实体市场监管的市场准入式监管模式,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将对中国互联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只是照搬线下的监管模式,实名登记并审核有关生产者的证照,还不足以有效改善当前的网络食品安全现状。
实际上,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价格信息被凸显出来,而食品质量信息却供给不足。这种不足既包括食品质量信息的数量匮乏,也包括质量信息的可信度不够高。经营者自己提供的质量信息主要存在可信度不足的问题,而第三方和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质量监测数据则表现为数量匮乏。在这种环境下,消费者做出质量的判定,要么依靠产品的人气来推测,要么依靠体验后的反馈。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无法真实地反映出食品的安全状况,例如,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光靠眼睛看,靠嘴巴尝,靠跟人气都无法判定,只能够通过检验检测。此外,很多安全隐患具有滞后性,只有长期食用才会暴露出危害。有人认为,靠市场竞争也能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即当消费者感知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然后在经营者之间进行调整选择,或者等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消费者无奈退出才对经营者产生影响。实际上,这些都是行不通的。
质量信息供给不足造成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追求无法通过消费决策有效表现出来,也不可能产生市场影响力。同时,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价格信号供给过剩,不断地带来强刺激,导致了消费者需求的质量弹性低,价格弹性高。这一特点进一步影响生产者的行为选择,诱使其降低质量标准,压低生产成本,尽量突出价格低廉的优势,隐藏不安全的食品特征。微观个体的消费决策行为所带来的宏观效果就会造成网络食品供应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趋势,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所有经营者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食品是优势策略。这是造成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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