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本市投资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可以按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工业集聚区建设生产经营性项目,提倡采用多层标准厂房,节约使用土地。对于此类项目在用地上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一)优先供应土地;
(二)按照上级规定,对标准厂房建设配套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优惠。
第七条 所有外来投资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出让金最低标准执行。
外来投资者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或属世界五百强或国内五百强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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