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查办、交办、协调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初查案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指定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办理信访复查事项并出具办理意见;
(四)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部门办理;
(五)组织信访复查听证会;
(六)监督、检查信访复查意见的履行;
(七)承办上级和县政府交由处理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八)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对在复查工作中违反《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不服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县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并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信访事项的复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确保实现信访人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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