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复查的信访人是申请人,原办理机关是被申请人;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查。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人必须不服原办理机关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
(三)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范围,应与其原请求处理的信访事项范围一致,且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请求复查的信访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复查机关的职权范围,且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救济解决的;
(五)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必须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