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申请复查,应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复查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邮政编码、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等内容)和被申请人名称;信访复查请求、事实和理由;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日期;提出复查申请的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提交原办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信访复查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复查申请书可以采取书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形式提出;申请人书面申请复查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复查机构依照本细则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复查申请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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