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规则

家乡区县: 临沂市临沭县

第十条信访事项的原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复查按下列方式处理:办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的,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办理机关是县直行政机关的,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主管部门申请信访复查,也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

办理机关是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信访复查。

办理机关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复查机关应对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证件进行登记和初步审查,并在3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并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受理,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和信访复查申请书副本;

(二)缺少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复查的机关提出;

(四)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同时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信访复查复核答复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审理和决定

第十三条信访人通过县信访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申请受理后,由县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信访事项进行复查;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由县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指定有关部门办理,县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办理意见出具复查意见书。

对职权范围外的信访复查事项,应介绍到有权受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信访事项的复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信访人提出调查要求且复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现场调查取证。

复查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现场调查取证时,复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复查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对于调查中所了解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在信访事项复查过程中,对重大、复杂、疑难的复查事项,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或者复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复查机关可以组织信访复查听证会,有关组织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听证程序按照《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经过听证的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食盐不咸(2015-06-02)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