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安依新法重判销售侵权商品案

家乡区县: 兴安县

不久前,兴安城关工商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在兴安镇批发城杨某销售假冒“旺旺”商标饮料。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店内存放有涉嫌侵犯“旺旺”商标专用权的碎冰冰果饮5件。随后执法人员在双灵路唐某的冷饮店查获涉嫌侵权的碎冰冰果饮20件。经查明,唐某的果饮是从杨某的经营部购进的。这些侵权饮料系经营部负责人刘某从湖南长沙的批发城处购进。刘某共购入侵权商品30件,进价52元/件,售价54.5元/件,已售出30件(售给唐某25件,自售出5件),获利75元。经商标所有权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上述商品系假冒该公司商标、厂名、厂址及包装的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兴安县工商局认为,唐某、刘某销售侵犯“旺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据此,兴安县工商局责令唐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其20件侵权商品;对刘某作出没收其5件侵权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对其售假事实没有否认,但十分不满地说:“同样是售假,不罚唐某,却罚我,而且仅获利75元就罚款那么多……”“作为经营者,你应当好好看一看新《商标法》。”工商执法人员对刘某说:“《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唐某的侵权商品是你的经营部提供的,并有进货单据,虽然认定唐某其侵权行为成立,但只是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你销售的侵权商品是从湖南长沙的批发城处购进,没有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对你的处罚,不在售假多少、售假获利多少,而在你明知假货比真货便宜而购买、销售的性质而确定的。”

“以往,侵犯商标权时对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权人罚款之后,又换个地方继续做,因此商标侵权屡禁不止。新《商标法》对于侵犯商标权者加大了惩罚力度,化解了企业商标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困境。”获悉此事的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如是说。

叶微一帆(2015-06-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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